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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人才服务中心 · 辽宁省鞍山市市辖区 · 校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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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届毕业生是指即将毕业或处于最后一学年的在校生,月薪3000-4499元

职位描述

为集聚用好高校人才和优秀毕业生资源,鞍山市拟面向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招聘优秀人才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和方式 (一)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应届全日制硕士、博士毕业生。 应届毕业生是指即将毕业或处于最后一学年的在校生,以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,其户口、档案、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,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。 (二)招聘方式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开展校园政策和岗位宣介后,对意向考生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岗位,采取增设岗位、微调专业范围后,确定招聘岗位信息。市人社局在社会统一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公告,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等法律规定程序,组织统一考试。 (三)政策待遇 1.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,聘用到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。其中,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聘用到七级普通管理岗位,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聘用到八级普通管理岗位;表现优秀、综合素质能力突出、适应相关岗位需求的,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,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。 2.建立“名校优生”干部储备库,市委组织部统筹管理、跟踪培养,对实绩突出、群众公认的,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。 3.博士毕业生可享受随迁配偶按原身份安排工作,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自主择校等政策。 (四)招聘条件 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 2.遵守宪法和法律; 3.年满18周岁,本科生25周岁及以下,硕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,博士研究生40周岁及以下; 4.具有良好品行; 5.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,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; 6.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,届时详见招考公告《岗位信息表》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,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,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,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,均不得报考。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。 本方案未尽事宜,由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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